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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荣宝斋(上海)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相关拍卖品拍卖成交的日期; 
(八)“落槌价”、“成交价”系指拍卖师以落槌等方式确认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 
(九)“出售收益”系指拍卖成交并取得买受人足额付款后应当支付相关拍卖品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仅供参考,尤其不可理解为本公司对拍卖品品质或者市场价值的评价。
(十四)“佣金”或者“酬金”,系指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买受人/委托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应当向本公司支付的拍卖服务费用。
(十五)“押金”或者“保证金”,系指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时应交付的用以保证履行相关义务的费用。包括: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履约保证金。本公司有权在拍卖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要求特定或者全部竞买人/买受人增加支付保证金,在追加保证金未到位时停止其竞买资格或撤销交易。
(十六)“竞投号牌”,系指与本公司签署竞买协议后领取的代表竞买人身份的号牌。竞投号牌是代表竞买人的标志,具有唯一性和可识别性,在拍卖过程中该竞投号牌被举起视为该竞买人按照竞价阶梯出价,并愿意以该价位购买当前拍卖品。
 
第三条: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预展厅、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通过本公司网站发出公告或者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外国公民为合法有效护照,中国公民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视为委托人已授权本公司对该委托拍卖物品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授权本公司可以对该物品进行展览展示和宣传推广。 
委托人通过其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除了需要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以外,还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外国公民为合法有效护照,中国公民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如本公司认为有必要,可要求代理人补充其它文件。


第七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享有所有权或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其向本公司提供的就该拍卖品的任何描述均真实可靠,著录信息客观有据。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或者造成买受人或者第三人的索赔,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八条: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后,由委托人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确定,未事先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方在此授权,拍卖品流拍之后,本公司有权以不低于保留价之价格再次公开拍卖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成功售出的,委托方须向本公司按委托拍卖合同标准支付佣金。
第九条:拍卖品入境
拍卖品处于海外需要入境拍卖的,委托人应当自行办理拍卖品入境所需各项手续并承担入境所需税费。
第十条:本公司的拍卖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且不因本公司之决定而承担任何责任: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并听取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或某场拍卖会拍卖; 
(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六)是否对同一委托人不同拍卖品分拆或合并拍卖。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
第十二条:拍卖品未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在领收该拍卖品之前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委托人超过上述期限未取回的,视为同意本公司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成交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十三条:视为未成交
如拍卖品已经上拍且拍定,但因买受人未按本公司要求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者明确表示不支付购买价款或者逾期未全额支付拍卖价款,委托人同意基于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维护委托人权益的目的,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撤销此交易。
本公司决定撤销交易的,按照未成交处理,本公司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领取拍卖品事宜,参照拍卖品未成交条款办理。不论交易撤销与否,本公司未书面通知委托人领取拍卖品的,委托人不得单方要求取回或要求本公司退回拍卖品。
第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的解除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委托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规定的领取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公司根据该合同及本规则之相关条款处理或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第十五条:未取回拍卖品的责任
若委托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规定或者与本公司特别约定的期限取走拍卖品的,逾期每日按照该拍卖品保留价(或者保险金额,取其高者)的千分之一(0.1%)向本公司缴纳保管费。超过上述期限四十五(45)日,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保管义务,拍卖品的一切风险、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超过上述期限九十(90)日,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者其他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本公司未行使上述权利而继续保管拍卖品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每日千分之三(0.3%)的保管费。
第十六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任何其它合理的原因。
第十七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自拍卖开始起,委托人不得撤回拍卖品。委托人在拍卖前要求撤回拍卖品的,应向本公司提前发出书面通知并支付约定撤回费用后,经本公司确认,委托人可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自本公司确认之日起委托拍卖合同解除。
前款所述撤回费用之计算方法为:
(1)委托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时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委托人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或保险金额)百分之三十(30%)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作为撤回费用。
(2)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己开始印刷的,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或保险金额)百分之四十(40%)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作为撤回费用。
根据本条的约定,委托人撤回拍卖品,委托拍卖合同解除的,委托人应立即取回拍卖品。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之日,本公司不再承担保管及保险义务。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因此给本公司造成损失,委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未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或者未按约定支付撤回费用,或者该拍卖品被本公司依法留置等原因拒绝退回的,本公司有权不同意委托人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委托拍卖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无保留价且未约定保险金额的,保险金额以人民币伍佰(500)元计算;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投保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如拍卖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间并在有效保险期间内,由于本公司的责任直接导致保险标的毁损、灭失,本公司视具体情况进行赔付,赔付的金额不超过约定的保留价(或保险金额)。赔偿金从本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中提取。
第十九条:保险费 
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或者本公司另有规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1%)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撤回、委托人撤销、未上拍、拍卖中止等),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以保险金额为准)百分之一(1%)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7)日(含成交日)终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未上拍、被撤回或者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拍卖日起第七(7)日或者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通知记载的领回期限届满为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或者虽未拒绝投保但并未缴纳保险费,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二十二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拍品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公司有权决定按竞投成交价的百分之三十(30%)向委托人收取赔偿金,并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10%)扣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未成交手续费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如果某拍卖品未能上拍(本公司认为该拍卖品不适合上拍的除外),本公司仅收取图录费、保险费等其它各项费用,不收佣金,同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流拍),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未成交手续费、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成交手续费、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的标准为该拍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3%)。
第二十七条:出售收益支付 
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规定在付款时间内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办结拍卖品交接手续的,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 35天后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如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外币的,本公司仍以人民币向委托人支付收益,按照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日汇率或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日汇率折算(以较低者为准)。
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不承担向委托人支付或垫付出售收益的义务。 
如本规则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且办结拍卖品交接手续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拍卖品的同时,视为已同意授权本公司在必要时有权以委托人名义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如买受人在本规则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之约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亦有权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应当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必须按照其指示的方式追索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委托人应当向本公司预先支付本公司认为必要的相关追索费用,追索结果及相关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上述约定并不表示本公司必须承担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人同时是本公司其他拍卖品的买受人的,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该委托人不得自行主张或要求本公司将其作为委托人应收的出售收益与作为买受人应付的购买价款相抵销或作扣减处理。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90)天之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支付未成交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可以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因委托人撤销交易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因此给本公司造成损失,委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税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或缴费,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本公司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或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及相关方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三十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同意以本公司库房为拍卖品交付地点,并自行承担拍卖品入库前的法律风险和运输、流转税费、手续。拍卖品因未能成交、未上拍、委托人撤回等原因经本公司同意交还委托人的,亦以本公司库房为交付地点,委托人自行承担拍卖品出库后的法律风险和运输、流转税费、手续。
拍卖品交还委托人时或之后,委托人不得仅以交还的拍卖品与其之前委托的拍卖品不一致为借口拒绝领收,或以此要求本公司承担相关返还或赔偿责任;委托人涉嫌以此种手段蓄谋或恶意骗取本公司财物或损害本公司名誉的,本公司将向有关权力部门报告,并追究委托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无论是未上拍、撤回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三十(30)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准),未上拍、撤回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同意,拍卖品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在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 
如果在拍卖预展开始后,由于拍卖品被证明是赝品而被撤拍,其委托人应按保留价(或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向本公司支付赔偿金;如果在拍卖成交后,由于拍卖品被证明是赝品而被买家退货或拒绝提货,其委托人应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三十(30%)向本公司支付赔偿金。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品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拍卖各方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公司有权制作拍卖品图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或明示、暗示。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品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与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自行决定是否参与竞买该拍卖品及竞买出价金额,而不应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外国公民为合法有效护照,中国公民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登记后,应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投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了竞投号牌,因该竞投号牌产生的所有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在竞投书中登记有多人的(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除外),均被视为竞买人,所有竞买人均应对领取的竞买号牌产生的所有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具体最低数额要求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应根据自身意向竞投的拍卖品数量及其竞投出价计算并确定向本公司交纳竞买保证金的金额,确保其名下竞买保证金数额不低于其最终所购拍卖品成交价的三分之一(1/3)。本公司有权根据竞买人信用记录、预展及拍卖会现场情况、拍卖品价值等因素调整竞买保证金数额,或者在拍卖过程中要求部分或者全部竞买人追加竞买保证金。在竞买人名下保证金数额不足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利拒绝该竞买人继续竞投。
竞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且未与本公司有其他债务纠纷,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竞买成功,但不能立即支付全部购买价款的,竞买保证金则自动转化为已成交拍卖品的履约保证金,在结清购买价款前或付款时间届满后不予退还。若买受人立即支付全部购买价款或在付款期限内支付全部购买价款的,竞买保证金可以转化为货款,也可在买受人另行结清全部购买价款后由本公司无息返还买受人。
在拍卖会现场或拍卖结束之后,由于买受人名下履约保证金低于买受人所购拍卖品成交总价三分之一(1/3)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该买受人的信用记录、拍卖会现场情况、所成交拍卖品价值等因素要求该买受人在竞买保证金的基础上追加履约保证金数额,本公司可以要求买受人在拍卖会现场当场追加履约保证金。买受人未按本公司要求按时追加、或明确表示拒绝追加、甚至明确表示将拒绝付款的,视为买受人违约,本公司有权立即(不必等到本规则规定的付款时间届满后)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补救方法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若本公司决定撤销买受人的交易,该拍卖品视为未成交,依照本规则中未成交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活动中或拍卖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活动或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在拍卖活动或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受本规则约束的当事人各方应当积极配合本公司采取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竞买人(买受人)的身份确认 
考虑到拍卖现场人员竞买人众多,本公司及拍卖师以竞投号牌为重要识别标志。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并对该竞投号牌承担责任。即使并非竞买人本人亲自操作,竞买人仍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相应拍品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符合本公司要求的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四十条:委托竞投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24)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及本规则规定或者本公司另外要求的其他材料,并应根据本规则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委托竞投的变更或取消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变更或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24)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获得本公司确认。否则本公司有权按照原委托竞买内容执行,该竞买人应当自行承担其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而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买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买。
本公司接受竞买人委托,依据竞买人委托竞买内容代理竞投某拍卖品成功的,该委托竞买人成为该拍卖品买受人,应当接受并履行拍卖成交结果。
第四十三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四条: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五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拍卖成交 
竞买人所办理的竞投号牌在拍卖中被举起即表示该竞买人按照当前竞价阶梯正式应价,竞买人应对竞投号牌的举牌应价负责,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拍卖成交,买卖合同成立,竞买人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不得反悔。
第四十七条: 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是竞买人证明自己是某件拍卖品买受人的凭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一式两份,本公司与买受人各执一份。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成交确认书,不得丢失或者转让,否则造成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买受人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不影响拍卖成交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经本公司同意,成交确认书可被视为拍卖笔录之重要组成部分。本公司有权在拍卖现场作音视频记录,该等音视频资料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作为拍卖记录资料使用。
第四十九条: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15%)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五十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7)日(或经本公司同意的、延长的付款时间)内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及各项费用,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全部款项后,买受人凭保证金收据、竞投号牌、成交确认书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买受人付款不足以结清全部费用的,该付款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而不论该付款是否已指定付款用途或性质:
(1)买受人应当支付本公司的违约金、赔偿金、迟延履行金、保管费等;
(2)买受人应当支付本公司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3)拍品价款;
买受人同时是本公司其他拍卖品的委托人的,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该买受人不得自行主张或要求本公司将作为买受人应付的购买价款与作为委托人应收的出售收益相抵销或作扣减处理;买受人仍应按规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对应拍卖品的购买价款,或承担未付款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1)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买受人还应向本公司支付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
第五十二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但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需要履行特定手续或者支付特定费用的,买受人应当首先履行该手续或者支付该费用。
第五十三条:风险转移 
拍卖成交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7)日届满。
第五十四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保管、搬运、储存及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担其所购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拍卖品移交买受人时或之后,买受人不得仅以移交的拍卖品与其之前审看的拍卖品不一致为借口拒绝领收,或以此要求本公司承担另行交付或赔偿责任;买受人涉嫌以此种手段蓄谋或恶意骗取本公司财物或损害本公司名誉的,本公司将向有关权力部门报告,并追究买受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买受人逾期领取拍卖品的保管费用
买受人逾期领取拍卖品的,每日按照该拍卖品落槌价的千分之一(0.1%)向本公司缴纳保管费。
超过上述期限四十五(45)日,买受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决定不再代为保存或保管,拍卖品的一切风险、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超过上述期限九十(90)日,买受人仍未领取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者其他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该买受人自行取回。
本公司未行使上述权利而继续代为保存或保管拍卖品的,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每日千分之三(0.3%)的保管费。
第五十六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或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装或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友情帮助,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此种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拍卖品或其附属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向买受人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拍卖品交付之后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品图录中或在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鉴于政策变动之不可预测性,本公司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竞买人应当在竞买前自行决定相关拍卖品是否可以带出境,以及需要经过何种手续才可以带出境。
第五十八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付款时间向本公司足额付款,视为违约,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买受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付款时间向本公司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所收取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以同一竞投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卖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付款时间向本公司足额支付任一拍卖品的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所收取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7)日内,如买受人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8)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0.05%)收取迟延履行金,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三)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十五(15)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十六(16)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0.1%)收取迟延履行金,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买受人逾期三十(30)日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成交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买受人应付的迟延履行金超过成交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的,按照该迟延履行金数额计算违约金。
(五)买受人逾期支付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撤销交易,不予退还保证金,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成交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买受人应付的迟延履行金超过成交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的,按照该迟延履行金数额计算违约金。
(六)买受人逾期支付购买价款和/或迟延履行金、违约金和/或其他费用的,本公司有权留置该买受人保存于本公司的任何资金或者财产,直至买受人付清欠款,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以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七)本公司有权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八)本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撤销交易的,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九)本公司有权通过委托第三方催讨、向委托人及第三方披露违约、甚至司法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本公司因此支出的相关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服务费用、宣传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及各项费用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30)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品,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及本公司因处置该拍卖品而产生之全部费用等,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四章 其他
第六十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则规定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十一条: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因此而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二条: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三条:免除责任 
本公司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或第三方披露违约方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或资料,使受损方得以采取相关救济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本公司对于此种披露行为本身及其导致的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本公司在披露该等信息或资料之前,将通知信息被披露之违约方。


第六十四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因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提供信息有误或者不详导致的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五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本规则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六十六条: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可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七条:修改权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对于修改后的版本本公司将以本公司认为适合的方式公布,并适用于公布后的本公司拍卖活动。
第六十八条:文本规范化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中所提及之委托拍卖合同、竞投书、成交确认书、委托竞投书等相关文书均应适用本公司指定的格式文本。
第六十九条:版权声明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自行制定,其全部版权归本公司所有。
第七十条: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其他语言版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其他语言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解释权 
荣宝斋(上海)拍卖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规则进行解释。

 

荣宝斋(上海)拍卖有限公司

大众收藏·拍卖须知

■ 总则

1.   本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拍卖行业市场实际情况及本公司《拍卖规则》而制定。

2.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动。

3.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4.   竞买人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至办理竞投登记处登记个人信息,再至财务结算处交纳押金并领取竞投号牌。

5.   竞买人委托我公司参与竞买,须在拍卖之日前24小时办理委托竞投登记,如果选择电话竞投的方式,因工商局要求,我公司将进行全程电话录音,请予理解。

6.   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前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RMB100,000

7.   竞投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任何对本竞投号牌的使用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竞买人须对本竞投号牌的所有竞投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规定,图录中及拍卖前宣布增加的和在勘误中说明的带有“ * ”标记之拍卖标的,禁止出境。允许出境的拍卖标的,由买受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9.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本次拍卖会过程将可能通过必要的方式予以记录,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10.  若竞投成功,买受人七日内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的,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超过三十日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11.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须知,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12.  本公司有权在预展厅、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在拍卖会上以宣布的方式对本须知进行修改;本公司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须知进行解释。

■ 关于委托人

1.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并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通过其代理人委托拍卖的还应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

2.   委托人有义务保证其对委托拍卖的拍卖品享有所有权或合法的处分权,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委托本公司拍卖之日起,委托人应对该拍卖品所有权相关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3.   委托人有义务就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主动向本公司提供一切相关资料,并进行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否则,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公司有权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5.   除委托人确定无保留价的,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委托人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确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更改。拍卖品流拍或交易被撤销之后,委托人未将委托拍卖品领回的,视为本公司有权以不低于保留价之价格择日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

6.   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并有权依据本公司认为适当的、合理的形式对拍卖品作描述、评价或委托鉴定。本公司有权确定拍卖品的起拍价及参考估价。

7.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拍卖后七(7)日内取回该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 ,并在领收该拍卖品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各项费用。

8.   若委托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取走拍卖品的,逾期每日按照该拍卖品保留价(或者保险金额,取其高者)的千分之三(0.3%)向本公司缴纳保管费。超过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拍卖品的一切风险、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9.   委托人在拍卖前要求撤回拍卖品的,应向本公司提前发出书面通知并支付约定撤回费用。委托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时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撤回费用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或保险金额)百分之三十(30%)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己开始印刷的,撤回费用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或保险金额)百分之四十(40%)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

10.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所有拍卖品委托人均委托本公司的投保。保险期限从拍卖品委托时起至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款日止。保险金额以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可约定保险金额,否则保险金额以人民币伍佰(500)元计算。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1%)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撤回、委托人撤销、未上拍、拍卖中止等),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以保险金额为准)百分之一(1%)的保险费。

11.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公司有权决定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三十(30%)向委托人收取赔偿金,并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12.  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10%)收取佣金,同时(按约定)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13.  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已在付款期限内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办结拍卖品交接手续的,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30)日内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或缴费,本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14.  委托人同时是本公司其他拍卖品的买受人的,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该委托人不得自行主张或要求本公司将其作为委托人应收的出售收益与作为买受人应付的购买价款相抵销或作扣减处理。

15.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30)天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相关拍卖品的交易撤销。交易被撤销的,则委托人付清所有费用款项后可以立即取回该拍卖品。

■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1.   本公司有权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说明,拍卖图录版权归属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不应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应当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3.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竞买登记文件,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投号牌的条件和程序,交纳竞买保证金,办理并领取竞投号牌,方可参与拍卖竞买。

4.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本公司要求的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5.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6.   竞买人所领取的竞投号牌在拍卖中被举起即表示应价,竞买人应对竞投号牌的举牌应价负责,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拍卖成交,买卖合同成立,竞买人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不得反悔。

7.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不影响拍卖成交的效力。

8.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即时( 本场拍卖会结束前 )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及各项费用并提走所购拍品的,本公司同意买受人佣金按照落槌价百分之十三(13%)的比例收取;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三十(30)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及各项费用时,本公司同意买受人佣金按照落槌价百分之十五(15%)的比例收取。

9.   买受人同时是本公司其他拍卖品的委托人的,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该买受人不得自行主张或要求本公司将作为买受人应付的购买价款与作为委托人应收的出售收益相抵销或作扣减处理;买受人仍应按规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对应拍卖品的购买价款,或承担未付款的相关法律责任。

10.  支付全部款项后七(7日)内,买受人应凭保证金收据、竞投号牌、成交确认书领取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自拍卖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第七(7)日起,拍卖品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逾期领取拍卖品的,每日按照该拍卖品落槌价的千分之三(0.3%)向本公司缴纳保管费。

11.  自拍卖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三十(30)日内,若买受人未能向本公司足额付款,视为违约;本公司所收取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相关拍卖品的交易撤销,买受人仍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关拍卖品在本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和补足再次拍卖的差额

■ 其他

1.   本须知未规定或规定不详的事项,应参照本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执行;本须知与《拍卖规则》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以本须知为准。

2.   如本须知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须知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3.   依照本须知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须知于 201311日起施行。